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樹立良好學風,加強師德建設,培養正直誠信、恪守科學道德、獻身科學研究的拔尖創新人才,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結合我所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
第二條 加強指導教師(簡稱“導師”)的師德教育。督促導師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聲譽,加強學術自律,恪守學術誠信和學術道德。在導師遴選、招生資格年審等工作中,對于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的行為,依據國家和研究所的相關規定,給予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
第三條 加強研究生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將加強研究生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作為新生入學教育的必修內容;開展以誠信教育為主題的各類教育活動;開設論文寫作規范、知識產權保護等選修課或專題培訓;嚴把開題報告、中期檢查、學術論文、學位論文答辯等研究生培養關鍵環節的質量關。
第三章 學術失范行為的評決機構
第四條 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評決機構。
第五條 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對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懲處機制,懲治舞弊作偽行為,促進學術自律。在處理舞弊作偽行為時,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四章 對學術失范行為的處理
第六條 在學位授予工作中,研究所對以下舞弊作偽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一)在學位授予工作各環節中,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
(二)在學位論文或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1];
(三)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學術論文或學位論文;
(四)其他學術舞弊作偽行為。
第七條 研究所將根據舞弊作偽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對相關人員做如下處理。
(一)對于學位申請者或學位獲得者,作出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授予的決定;
(二)對于指導老師,作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嚴重敗壞學術道德的,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于參與舞弊作偽行為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對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調查和處理遵循的原則。規范程序,查清事實,掌握證據,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對舉報人提供必要的保護,維護被調查者的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受到不當指控的個人要及時予以澄清。
第九條 對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調查程序。
(一)調查對象:學位授予過程中被舉報或學位論文在系統檢測和專家鑒定后有嚴重問題者;
(二)接受舉報后,由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定負責人調查具體情況并組織專家鑒定,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證據、專家鑒定意見等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
(三)由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最終處理決議,將處理結論通知有關責任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對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復議程序。
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學生或導師,有權向所學位委員會提出書面復議申請,同時提交書面證據。學位評定委員會在6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議評審,并將復議結果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注[1]: 教社科【2009】3號文《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下稱《通知》 )?!锻ㄖ妨信e了七種學術不端行為一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二是篡改他人學術成果;三是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四是偽造注釋;五是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六是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七是其他學術不端行為。